租下县医院的董事长被控“非吸”,一审被判16年 法院:个人行为不代表医院意志,医院不构成犯罪
▲辰溪县人民医院
10月28日,红星新闻记者从被告人亲友和债权人多方获悉,二十年前实行租赁改制的湖南省辰溪县人民医院,董事长一行八人被控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一案一审正式宣判,长达93页的判决书和38页的债权人明细表记录了二十年间当地社会力量参与公立医院改革所尝试的运转模式:曾担任当地副县长的滕树良接手后,与管理层以县人民医院名义向社会公众集资,时间跨度长达二十年,涉及债权人上千人,涉及集资金额近7亿元。(相关报道:公立医院被租赁40年提前解约:董事长被控“非吸”,集资金额超10亿)
被租赁的辰溪县人民医院是否构成单位犯罪、多名被告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职务侵占罪,成为检方和辩护人在近8个月开庭中争辩的焦点。
经过两次开庭和一次因证据不足延期审理,2024年10月22日,辰溪县人民法院正式作出判决,被告人滕树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职务侵占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没收财产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滕树良等退赔集资参与人未归还的集资本金7047万元。红星新闻记者从被告人家属处了解到,他们认为判决过重,正在准备上诉材料。
检方指控:
涉三项罪名 “非吸”资金近7亿元
一场二十多年前的公立医院租赁改制,以董事长一行人被控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收场。
在辰溪县检察院2023年8月移送法院的起诉书记载,2002年,湖南省辰溪县人民医院被租赁给民营企业家,为期40年。合同约定承租方对承租医院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接手三年后,2005年,承租公司卓越(博仁)公司做出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决定,米晓慧和滕树良在人民医院的院务会上(院务会成员为院长、副院长及各科室负责人)要求院务会成员向医院内部职工及社会公众宣传,以人民医院的名义吸收存款。多位财务经手负责人也按照二人要求,以人民医院的名义,承诺以1至3分月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巨额存款。
这种运转模式一直维持到2022年3月,因当地政府宣布提前收回医院经营管理权而被喊停。2022年4月,医院董事长滕树良被警方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年底被批捕。不止社会人员,就连医院内部职工、一些公职人员及其家属,都曾借款给医院。
检方指控,卓越(博仁)公司在租赁经营人民医院期间,在未经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医院负责人滕树良、米晓慧以人民医院经营发展需要资金为由,经卓越(博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经鉴定,自2005年4月至2022年3月,卓越(博仁)公司以人民医院的名义非法向1356名社会公众吸收存款69601.1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滕树良、米晓慧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其余六人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此外,检方还指控被告多人犯职务侵占罪和虚开发票罪。除被告人滕树良、米晓慧、滕某凯被羁押外,其他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红星新闻了解到,2002年接手辰溪县人民医院时,滕树良已经48岁。1988年以前,滕树良是这个医院的骨科医生,后来又当过辰溪县政协副主席、副县长,1993年辞职下海。医生和官员的经历让他成为接手医院的不二选择,“更重要的是,他提出的改制方案可行,不裁员,保证了职工的稳定性。”一名接近政府的知情人士曾介绍。
被告人方面辩称:
借款主体应为医院
2023年8月,辰溪县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被租赁的辰溪县人民医院是否构成单位犯罪,包括滕树良在内的八名被告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职务侵占罪,成为检方和辩护人在近8个月开庭中争辩的焦点。(相关报道:租下县人民医院,董事长被控“非吸”案再开庭:作无罪辩护,未当庭宣判)
判决文书显示,在2023年10月第一次开庭时,滕树良在庭上称,分红不属于职务侵占,此外,其分红款于2016年自觉主动进行清理,2018年11月自觉主动还了3300万元,司法会计鉴定结果也证明其还款的事实是真实的。
2024年5月第二次开庭时,被告人滕树良的辩护人作出无罪辩护:本案的发生源于租赁经营合同及辰溪县卫健局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司法机关以刑事手段介入案涉合同纠纷有失公平正义。此外,被告人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直接主观故意和非法牟利的目的,其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谓“分红”行为也不能认定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曾参与旁听的债权人向红星新闻介绍,针对县人民医院是否构成单位犯罪,滕树良方面辩称吸收借款主体应该是辰溪县人民医院。不少债权人同样认为,非吸案的犯罪单位是医院,滕树良是决策人,医院与滕树良是共同实施的犯罪,医院同样具有退赔义务。民营企业家锒铛入狱后,这笔上亿的债务由谁来还,成为1000多名债权人最为关心的问题。
对此,辰溪县人民法院称,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和各方辩护意见,法院综合评判,辰溪县人民医院是政府管理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被告人滕树良、米晓慧以卓越公司名义租赁辰溪县人民医院,在经营期间,因资金不足,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或批准,被告人滕树良、米晓慧擅自决定以辰溪县人民医院名义向社会公众集资,系二被告人的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县人民医院单位意志,辰溪县人民医院不构成单位犯罪。
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罪名的认定,一审法院认为八名被告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未经金融主管部门的批准,其次通过人民医院职工、职工亲属、亲友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信息,明知吸收资金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应认定为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针对职务侵占罪,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滕树良、米晓慧利用经营管理人民医院的职务便利,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采取虚列工程预付款、与第三方公司签订虚假合同,支付虚假货款等方式,侵占辰溪县人民医院资金,归为自有,数额巨大。另外两名财务经手人员汪某某、程某某负责具体操作,帮助二人侵占人民医院资金,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审判决:
两负责人退赔未归还集资本金7047万元
2024年10月22日,红星新闻从当地法院获悉,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被告人滕树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犯职务侵占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没收财产二十万元。
被告人米晓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犯职务侵占罪,与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没收财产十万元。被告人滕某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犯虚开发票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其他五位财务科室负责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职务侵占罪,被判处一年到五年不等。
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犯职务侵占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汪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职务侵占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汪某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判决还提到,被告人滕树良违法所得3233.88万元及孳息1193.59元(已退730万元),被告人米晓慧违法所得2713.88元及孳息346万元,予以追缴,返还辰溪县人民医院;责令被告人滕树良、米晓慧退赔集资参与人未归还集资本金7047万元。
10月28日,红星新闻记者从被告人家属处了解到,他们认为一审判决过重,正准备上诉材料,将提起上诉。多位债权人也介绍,他们打算以案外人名义对一审判决提出异议,在他们看来,当时借款协议签字盖章单位均为辰溪县人民医院,让滕树良等人偿还不合理,也不太现实。
红星新闻记者 蔡晓仪
编辑 杨珒 责编 邓旆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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