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迎来四修,学者建议将侵犯律师辩护权纳入司法责任体系
当前,《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已提上日程,辩护制度完善是本轮修法中一项重要议题。有学者建议,应加强律师职业权利保障,将侵犯律师辩护权纳入司法责任体系,对相关人员追责问责,同时建立相应的程序性制裁机制。
10月26日,由深圳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第十八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深圳举办,多位学者、律师就刑诉法修改与辩护制度完善展开探讨。
辩护完善程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晴雨表”
在法学界看来,“刑事诉讼的历史就是辩护权扩充的历史,是辩护制度不断发展完善的历史。”辩护制度完善程度,也是刑事诉讼制度的“晴雨表”,直接体现一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水平。
2023年9月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立法规划,《刑事诉讼法》列入一类立法项目,这部法律的修改以及辩护制度的完善等议题也备受学界关注。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辩护制度自1979年重建,历经刑事诉讼法的三次修改,取得了一系列进步,不仅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的时间进一步提前,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也得到全面扩充和保障。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吴宏耀在论坛发言称,律师是推动全民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是法治建设的积极推动和参与者,司法实践证明,我国刑事诉讼的发展过程中,刑事辩护律师是推动刑事法治、刑事程序法治发展的重要力量和最鲜活的力量,如果把刑事诉讼法看作一项法律产品,那么刑事辩护律师就是这一产品的使用者、检验者、评判者。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吴宏耀。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副院长、教授陈实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有两个方向,一是促进司法公正,防范冤假错案,由此推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二是提升司法效率,实现繁简分流,因此推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副院长、教授陈实。
“辩护制度完善对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不可或缺的。”陈实称,无论从历史的经验还是从司法原理上来看,完善辩护制度都是防范冤假错案的最好的方法。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主要沿着“控辩协商”的方向推进,协商是审判中心主义,尤其是对抗性司法高度发展之后的产物,其中辩护制度仍然是支撑性的制度,如果辩护制度不发达,协商性司法不可能真正地产生,也不可能良好运作。
建议:加快推行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辩护全覆盖
本轮刑诉法修改中,应如何完善辩护制度?
陈实认为,刑诉法此前三次修改不断扩大辩护参与范围,充实辩护内容,从抽象辩护权扩充到具体辩护权,从一般性辩护过渡到核心辩护。因此,本轮刑诉法修改应当贯彻刑事案件律师辩护权覆盖,加快推行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辩护全覆盖,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为提升辩护率提供制度牵引。
陈实还提到,当前辩护权行使面临的主要矛盾是权利受阻和行使不畅,应当进一步保障辩护律师的职业权利。首先,要明确侵犯辩护律师的职业权利就是侵犯被追诉人的权利,辩护权本质上是被追诉人的权利,要把侵犯律师辩护权利纳入司法责任体系,对相关人员追责问责。此外,要建立相应的程序性制裁机制,应明确对辩护律师基本权利或核心权利的侵犯会产生补充举证、程序退回等不良后果。
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任忠孙建议,律师阅卷权行使时间应该提前到侦查阶段。当前刑诉法规定律师从审查起诉阶段享有阅卷权,也规定了从侦查阶段可以介入辩护,但侦查阶段辩护只能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辩护很大程度上是“盲人摸象”,有效性很差。因此侦查阶段,在公安侦查、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向检察院移送案卷时,相关的证据应同时向律师开放,律师可以有针对性提出辩护意见。
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任忠孙。
任忠孙还建议,应当明确律师阅卷内容包含审讯过程中的同步录音录像。尽管《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了律师阅卷权包括全部的案卷材料,但实践中,有的办案机关不把同步录音、录像作为证据,而作为内部保存使用的资料。任忠孙认为,2012年修改刑诉法已确定了录音、录像制度,因此本轮修改应当配套规定录音、录像属于证据材料,办案机关应当移送,律师可以查阅。
采写:南都记者刘嫚 发自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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