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由5年减为3年?央行征信中心辟谣:未有新规发布
近日,网上有消息称,《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中,关于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5年的内容将做调整,其保存期限将被缩短为3年。
10月29日,针对网传消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发布声明称,目前并未有新规定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29日发布声明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也就是说,如果不良记录已超过5年,那么这些记录将会自动从征信系统中删除,从而恢复征信。
不过近日在网上有消息称,该条内容中“逾期信息的保留期限由原来的五年缩短为三年。这一调整旨在给予消费者更多的机会来重建信用,避免因早期的逾期记录而对其后续的信用活动产生过大的影响”。
对此消息,10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发布声明称,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发现有不法中介为达到营销目的,散播所谓“2024年征信恢复新规”不实言论,以此诱导社会公众。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表示,目前并未有新规定发布。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将予以删除。此外,针对网上不实信息或言论,请广大社会公众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避免造成损失。若有疑问,可拨打征信中心唯一客服电话400-810-8866进行咨询。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实习生 尤丽琴
编辑 杨珒 责编 李彬彬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0538资讯网整理发布,内容均来自互联网,如有侵权联系8641340@qq.com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