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男子持砖反杀砍人者”案二审维持原判,辩护人称将申请再审
极目新闻记者 李迎
9月20日,内蒙古男子郝某宇“持砖反杀砍人者被判刑十年”一案迎来二审判决,内蒙古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被告人郝某宇、王某笛上诉,维持原判。郝某宇的辩护律师称,将依程序申请再审。
21日,极目新闻记者从郝某宇的辩护人、北京才良律所律师朱孝顶、曹宗文处获悉,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上诉人郝某宇、王某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二人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法院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据极目新闻此前报道,2020年8月17日,在内蒙古阿尔山市伊林小区门口,被害人郭某俊持刀连续砍击被告人郝某宇,直到同行的王某笛将刀抢下。一审判决书载明,砍人后,郭某俊离开现场,而郝某宇和王某笛在伊林小区东门处短暂交流后向郭某俊离开方向赶去。过程中,郝某宇与郭某俊发生争吵并厮打,王某笛驾车赶过来后,连踹郭某俊两脚致其倒地,郝某宇使用砖头击打郭某俊头部数下。案发21天后,郭某俊因严重的颅脑损伤去世。
监控视频截图(图据受访者)
2021年,检察机关认为郝某宇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决定不对他提起公诉。但一年后,上级检察院撤销了这一决定,案件重新被送回审查起诉。今年4月,阿尔山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郝某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而王某笛则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二人提起上诉。
郝某宇的辩护律师认为,郝某宇脸上有砖块形成的钝器伤证明,二人在离开小区门口后,被害人对郝某宇的不法侵害仍在继续,因此郝某宇的行为应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二人向北逃离现场后,第一阶段的冲突已经结束,郝某宇本可以选择报警或就医,但其追赶郭某俊引发了第二阶段的冲突,其追上并击打郭某俊的事实说明郝某宇的行为系出于报复伤害郭某俊的故意而不具有防卫的性质。另一被告人王某笛踹倒郭某俊的行为导致郭失去了还击和逃避的能力,因此,王某笛的行为具有共同伤害郭某俊的故意。
21日上午,郝某宇的律师告诉记者,将依程序申请再审。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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