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版“昆山反杀案”反转真相:无司法资质鉴定成“翻案”依据
王元(上图左)坚持要用化名,他怕自己的“罪犯”标签会影响妻子工作和儿子学习。王元的申诉,最终会不会成为下一个“赵宇”?
文|袁晓华 谢林丝
图片来源|受访者
王元反反复复播放着视频,4年当中看了一遍又一遍。
每次需放大五倍像素,他才能从视频中勉强看清三个模糊的影子,在昏暗的黑夜里来回穿梭于伊林小区东大门,时而借着路过的汽车灯光,时而能看清一个“黑影”高跳起来,高举刀身反光的菜刀砍杀另一个“黑影”。其中旁边那个显眼的“白影”,则冲到两个“黑影”的中间,奋不顾身地抢夺下那个手中持刀“黑影”的凶刃……。
而那个英勇夺刀的“白影”正是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民王元。2020年8月17日晚,王元开车送郝建宇到小区门口时,郝建宇突然遭到郭长俊持刀袭击,瞬间被菜刀连砍四刀,血流不止。危急时刻,王元不顾个人安危,奋力将歹徒手中的凶器夺下。
据极目新闻报道,郝建宇受伤后离开现场去医院途中,再次遭到郭长俊持砖攻击面部。王元赶来时,再次挺身而出,冲上前制止郭长俊行凶并踹了其屁股两脚,将其踹翻倒地,此时的郝建宇迅速夺过砖头,反手抡向郭长俊。尸检报告显示,郭长俊因重度颅脑损伤21天后不治身亡。
图|极目新闻早前对此案的报道
只因踹了死者两脚,王元随同郝建宇一起被阿尔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取保候审。于是,上述监控视频中出现的郭长俊和郝建宇两个“黑影”离开伊林小区东门的先后顺序,则直接决定着王元、郝建宇的罪与非罪。
视频中两个“黑影”究竟是谁先追逐谁?2021年9月3日,阿尔山市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书,经查明是“郭长俊先追郝建宇”,王元由此被检方认定为“不构成犯罪”,而郝建宇也因防卫过当被免予起诉。
但让王元没有想到的是,阿尔山市检察院一年后又作出了一份截然相反的起诉书。其变更起诉的依据,源自阿尔山市公安局就上述监控视频委托盖乐普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盖乐普科技)作出的一份声像鉴定报告:“郝建宇先追郭长俊”。
白鹿新闻查询辽宁省司法厅官网发现,盖乐普科技竟然是一家没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非法鉴定机构。而多名高校法学教授此前接受白鹿新闻采访表示,盖乐普科技对此案出具的鉴定报告属于无效鉴定,没有法律效力,司法机关不应采信其作为证据使用。
由于案件出现重大反转,王元从“见义勇为”变成了“杀人犯”。今年9月20日,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这份鉴定结论作出“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的终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郝建宇、王元有期徒刑10年和3年、缓刑4年。
对于王元踹倒郭长俊的行为,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虽然王元有抢刀制止打架,但在第二现场,作为帮凶踢倒郭长俊,客观上实施了帮助郝建宇行为,故二被告人具有共同伤害故意。但王元二审辩护律师曹宗文认为,王元从歹徒手中夺刀,再到踹倒歹徒,给郝建宇赢得逃生的机会,依法制止了歹徒不法侵害的持续进行,属于典型“见义勇为”行为的正当防卫,应当不负刑事责任。
此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舆论、社会广泛关注,大部分网友都赞同王元的见义勇为行为,均认为他是“福建赵宇见义勇为案”中赵宇的翻版。巧合的是,该案公益律师团队之一的范辰律师正是当年“福建赵宇案”赵宇的辩护律师,据他分析,该案完全融合了最高检早前公布的“昆山反杀案”和“福建赵宇案”这两起指导案例,具有典型的指导性个案意义,为已经唤醒的正当防卫制度又再次遭遇了挑战。
为此,包括范辰律师在内的法学专家呼吁,为进一步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国家早点出台见义勇为法律法规,激励更多人像赵宇、王元一样敢于与坏人坏事作斗争。范辰还表示,目前两被告人家属准备向兴安盟中院申诉并提交申诉材料,希望借“福建赵宇案”等先例,为两被告争取正当防卫的无罪判决结果,如果申诉成功王元将会成为另一个被平反的“赵宇”。
男子徒手夺刀救人
10月7日是国庆长假的最后一天,阿尔山市的温度在零下2度到9度,冷风吹在脸上犹如刀割。
走在阿尔山市街头,一面面鲜艳的五星红旗迎风飘扬,一个个火红的灯笼悄然点亮阿尔山的夜空,这些灯笼以其独特的魅力迎接祖国75周年华诞。在灯光的映照下,整个伊林小区仿佛被一层温暖的光辉所笼罩,处处洋溢着欢乐、祥和的喜庆氛围……
在收到二审判决书17天后,王元又循着自己4年前的足迹再次回到了伊林小区东门。这些年他已经来了无数次,每次都将当天案发的场景重复“演绎”了一次又一次,每走一回“见义勇为”路线,他都感觉很疲惫,“真的真的太累了”。
图|内蒙古“反杀案”案发现场伊林小区东门
其实发生砍杀案之前,他跟郝建宇认识还不到两个月。案件材料显示,今年36岁的王元与妻子育有一子,其父因车祸由其母亲日常照料,因没稳定工作,主要靠打零工维持一家人生计。案发前两个月,他在工地上认识了居住于伊林小区的郝建宇老师。
公开资料显示,48岁的郝建宇扎根大兴安岭山区从事教育工作十几载,曾多次被阿尔山市、兴安盟评为“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等称号。由于工作表现突出,他被调到阿尔山市第三小学任教,并于2015年被任命为市教育图书馆副馆长,还连续三年被阿尔山市评为“清风干部”。因替已跑路的朋友偿还担保债务,郝建宇不得已在工地上兼职补贴家用。
时间回到2020年8月17日21时30分。那一天,和朋友吃完晚饭后,王元开车送郝建宇回伊林小区家里,谁也想不到,一起砍杀案即将发生。
根据王元向公安机关的供述,吃饭前,他曾送郝老师去过一趟伊林小区,给张芳女儿送了一套初三年级的教材。吃晚饭时,郝建宇接到张芳电话,称教材缺了三本。在回伊林小区的路上,郝建宇又接到一名男子的电话,双方在电话中争吵了几句,电话就挂了。在庭审中,郝建宇说,给他打电话的人是郭老孩,郭老孩让其帮忙介绍工程,但被郝建宇拒绝了。因在家里排名老末,郭长俊被称为郭老孩。
王元事后才知道,张芳是郭长俊的前女友,在伊林小区东门内开了家馒头店。据张芳陈述,她和郭老孩从小认识,年轻时还处过对象。丈夫去世后,她便从青岛回到阿尔山和郭老孩处对象,后因家里反对就分开了,但时常保持联系。
王元开车抵达伊林小区东门,郝建宇从车上走了下来。据王元回忆,郝建宇下车打电话时,只见一名男子从大门内蹿了出来,奔到郝建宇面前,二话不说举手就砍向郝建宇,郝建宇头顶左侧中了一刀,当场鲜血直流。随后,男子又挥刀朝郝建宇头部砍来,第二刀砍到额头部,郝建宇来不及躲避,第三刀砍到郝建宇脖颈部,该男子举刀又砍,郝建宇用手迎挡,左手小拇指被砍了一刀。瞬息之间,郝建宇被砍了四刀,满头满脸是血。
王元正准备开车回家,但他通过汽车灯光发现,郝建宇被一男子砍杀。后来王元才知道,这名持刀行凶男子正是电话中跟郝建宇通话的郭长俊。郭长俊是郝建宇很早就认识的朋友,王元则对他不是很熟悉。
危急时刻,王元没有丝毫犹豫,立即义无反顾地冲下车上前制止,一把抓住郭长俊持刀的右手,奋力夺刀。王元说,自己当时双手紧紧抓住郭长俊持刀之手,尽力躲避着锋利的刀刃,但郭长俊仍持刀用力,于是他迅速将郭长俊握刀的手指一个个掰开,将其手中刀夺了下来,随手抛到人行道边的草丛里,防止其继续伤人。王元说,当时郝建宇的情况相当危急,如果不及时把刀夺下来,后果不堪设想,郭长俊命应该就没有了。
王元事后才知道,他英勇救人的一瞬间正好被伊林小区8号楼的监控拍下。由于摄影镜头距离小区东门较远,其拍到的视频画面却因夜间照明不良而肉眼难辨,只能看到三个模糊影子“扭打在一起”的移动轨迹……于是演绎了本文的开头一幕。
“我把菜刀抢下之后,郝建宇推了郭长俊一下,然后就朝北面的医院跑去。我拽了郭长俊一下,并对郭长俊说‘你回家吧,他都那样了,我把他送医院去”,然后郭长俊说‘操你妈的你给我滚,今晚我就干死郝建宇,你再拉着,我连你一起’。”王元供述。
图|从第一案发现场向北走去阿尔山医院可以节省一倍时间
这时,郝建宇与郭长俊先后消失在8号楼的视频之中,而郝建宇为尽快就医往北走去。白鹿新闻根据郝建宇的妹妹郝建华拍摄案发现场的一段视频看到,伊林小区东门的东北方向有一栋显眼的塔尖建筑,郝建华说那是她哥哥被砍伤后跑去治疗的医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阿尔山分院(以下简称:阿尔山医院),通过卫星导航显示从伊林小区东门向北到医院的最近距离为864米,如果往南走,绕道到阿尔山医院路程为1.4公里,几乎是一倍的距离。
王元赶紧上车,调转车头向郝建宇走的医院方向追去。王元说,大概追了60米远的距离,他通过车灯看到郭长俊手拿一块砖头在抡郝建宇。“这让郝建宇意识到,他被逼入生命的绝境”。
又一次危急时刻——面对气势汹汹、拿着砖头行凶的郭长俊,王元来不及多考虑,立即停车冲上前去制止郭长俊。
王元说,他下车后,郭长俊还在拿砖头抡失血过多的郝建宇。事后到医院后发现,郝建宇脸部左侧颧骨骨折,一颗牙齿被砸掉。王元向郭长俊的屁股踹了一脚,将其踢倒。为了防止其再次行凶,他见郭长俊从地上爬起来,又踹了其一脚屁股,再次将其踹倒在地。
就在此时,郝建宇顺手从郭长俊手上夺了砖头,并向郭长俊挥了出去。“当时感觉人疯了一样,太欺负人了……”郝建宇事后曾向妹妹郝建华复述时,讲到这里,忍不住抽泣。
这时,从家里赶过来的张芳,与王元阻止了打斗继续进行。据张芳回忆,在家里听到郭长俊跟人打架的消息后,她立即赶到了小区东门。当她赶到时,一个穿白色T桖的男孩(王元)踢了郭长俊几脚屁股后,郭长俊随即倒在地上,而郝建宇则拿着砖头砸了郭长俊头部。她赶紧上前把他们拽开,郝建宇见状便将砖块扔在了地上。
“张芳赶到后,受伤的郝建宇失血过多,明显已经意识模糊,晕倒在地上。”王元随后开车将昏迷的郝建宇送往阿尔山医院救治。
张芳要王元一块送郭长俊去医院治疗,但遭到他的拒绝。“我怕他们两位车上再打起来,我制止不了。”王元说。随后,张芳打电话通知朋友开车送郭长俊去阿尔山医院救治。
2020年9月7日16时许,郭长俊因医治无效死亡。至此,郭长俊从受伤到死亡长达21天时间,先后被家人辗转送往阿尔山医院、乌兰浩特市兴安盟人民医院、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并历经五次转院医治,其中三次被送到医疗条件落后的阿尔山医院。
据判决书载明,经司法鉴定,郭长俊系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而郝建宇头面部外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侧颧骨骨折为钝器伤,砖块可形成。
对于郭长俊死亡原因的鉴定意见,被告及其辩护律师认为,该鉴定意见不具有全面性、客观性,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系多因一果,死者家属存在送医不及时、延误救治,最终在有能力救治却放弃救治,而导致死者21天后死亡。但检方认为,郝建宇明知在阿尔山地区的医疗条件可能会救助不及时,仍击打头部数下造成郭长俊死亡,其先前行为的作用大于救助不及时的作用,因此郝建宇与死亡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两份截然相反的起诉书
随着郭长俊的死亡,王元平静的生活被打破,他也因此陷入法律漩涡当中。
“郭长俊死亡的当天,我们在家接到了警方传讯。”王元对白鹿新闻说,2020年9月9日,王元和郝建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阿尔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羁押于市看守所。
对于这个罪名,王元无法接受。“我是见义勇为,怎么就成了故意伤害?”
在看守所始终认为自己没有做错的王元,在刑拘37日后两人均被取保候审。从看守所走出来的那一天开始,王元称自己的身体状态一直不好,精神上至今仍未彻底走出阴影……
图|郝建宇、王元被第一次取保候审
回到家后,妻子多次问王元发生了什么,但王元均没有告诉她详情。在王元看来,出于公民的责任,救人是应该的,没什么可说的。
在看守所的生活,王元不愿多说。只是一直告诉白鹿新闻,“想不通,见义勇为也有罪”。
见义勇为的王元到底有没有罪?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认定王元、郝建宇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正式移送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原本一桩“见义勇为”的好事瞬间变成了刑事犯罪。
根据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阿尔山市检察院通过现场走访,实地勘查,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此案退回给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直到2021年2月13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才把这个案子再次移送到检察院起诉。
而此时,检察机关也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因为,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公布包括“福建赵宇正当防卫案”在内的指导案例后,引发了全社会对“正当防卫”的讨论,随即王元“见义勇为”案也进入公众视野。
于是,阿尔山市检察院参照《指导意见》,结合指导案例与本案实际情况,认定王元、郝建宇已经构成了防卫过当,但其情节又符合《指导意见》第14条“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等规定。综合考虑后,检察机关同时也决定:不对王元、郝建宇做出起诉。
据知情人透露,这个不起诉处理,在司法层面上,肯定是依法进行的,是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一个体现,也是检察机关考虑到这个案件的社会效果,以及它事实上对见义勇为者或者对社会的一个指导意义,才做出符合《指导意见》精神的决定。这样既不能让见义勇为的好人寒了心,也不能让丧命的死者得不到公道。
2021年3月19日,阿尔山检察院对王元、郝建宇一案作出了两份不起诉的决定。据《不起诉决定书》显示,检方认为,王元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而郝建宇的行为是为了“使其人身免受郭长俊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鉴于郝建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获得谅解,且被害人郭长俊存在重大过错。最终,检方决定对王元、郝建宇不起诉。
图|阿尔山市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
白鹿新闻援引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张志杰对“福建赵宇案”接受媒体采访时的话说,检方作出的这个不起诉决定,在法律上叫相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是检察机关针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说可以免除刑罚的情形,做出的一个不起诉决定。这个相对不起诉,从法律上没有对这个犯罪嫌疑人进行一个有罪的确认,也意味着郝建宇、王元仍“有罪”,但它同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张志杰同时指出,虽然免除了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但不能不认为他们没有错,在法律上他们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此,死者家属向郝建宇、王元提出赔偿要求。
据封面新闻报道,在不起诉决定作出前一周,经检察院主持调解,郝建宇与死者家属签署了和解补偿协议,郝建宇举所有亲朋之力凑钱向郭长俊家属赔偿了38. 8万元,其中包括前期垫付5.3万元医疗费。同时,对方承诺不再追究郝建宇的刑事责任,并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图|郝建宇与死者家属签署的补偿协议
但王元始终认为,“我是见义勇为,属于正当防卫,按照法律规定我不应承担死者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民法典》第181条第1款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王元的民事赔偿责任也被免除了。
对于死者家属向王元提出的无理索赔,郝建宇及家人也表示不满。郝建华说,当时跟死者家属谈判时,他们一再强调这38. 8万元包括王元的赔偿。没想到,等钱付清了,对方又变卦了。哥哥对王元的出手相救一直感怀于心,“如果不是王元的两次见义勇为,当时死的人就是我。”
因未获得同案犯王元的赔偿,死者家属持续上访、申诉。2022年1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兴安盟分院受理了被害者家属的申诉,并作出了撤销阿尔山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将案件移送给原审检察院办理。
检方在庭审中称,撤销不起诉的原因是,通过技术手段分析监控视频中是郭长俊先行离开,然后郝建宇后续离开且与郭长俊逃离的方向相同。因第一次批捕过程中,郝建宇和王元的口供中均描述是郝建宇先离开而郭长俊追赶,故对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方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视频中的郝建宇与郭长俊两人追逐离开的先后顺序,是决定被害人郭长俊的不法侵害是否仍在进行,也是认定两被告郝建宇、王元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关键。也就是说,如果判定郭长俊从小区东门追逐郝建宇,则被认定死者的不法侵害持续到第二案发现场,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反之则构成故意伤害罪。
而这段监控视频是在检方作出不起诉后,警方调取伊林小区监控意外获得。据阿尔山公安局出具的《2020年8月17日伊林小区8号楼监控视频情况说明》显示,郭长俊与郝建宇在伊林小区东门(案发第一现场)发生打斗后,郝建宇从案发第一现场向北离开,紧接着郭长俊也随郝建宇从第一现场向北离开,然后王元驾车从第一现场调头向北出发。该视频表明,上述三人中,郝建宇第一个离开案发第一现场后,郭长俊紧随郝建宇,然后王元开车到案发第二现场。
根据这个视频的认定,检方将此案分为两个案发现场:伊林小区东门为第一现场(注明:夺刀现场),伊林小区向北马路为第二现场(注明:反杀现场),而两个现场相隔不到60米。
为了确认视频内容的真实性,阿尔山公安局委托辽宁大连市的盖乐普科技作了声像司法鉴定。据盖乐普科技2023年8月24日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送检视频中目标人物追逐离开画面时的先后顺序为被害人郭长俊从案发第一现场左侧先离开画面,随后犯罪嫌疑人郝建宇与被害人郭长俊同向离开画面,最后犯罪嫌疑人王元反方向离开。也就是说,郝建宇先追逐郭长俊的。
图|盖乐普科技公司作出的声像司法鉴定报告
由于这段视频鉴定报告的出现,该案发生重大反转。2023年11月23日,阿尔山检察院根据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以“故意伤害罪”将两人逮捕,同年12月21日王元被取保候审。
2024年1月4日,阿尔山市检察院对嫌疑人王元、郝建宇再次作出了一份截然相反的《起诉决定书》。检察院推翻自己之前不起诉决定的依据,正是盖乐普科技所作那份司法鉴定。
图|阿尔山市检察院作出此案反转的起诉书
白鹿新闻对比检方作出的上述两份文书,可以发现案件前半部分“夺刀现场”的事实内容基本一致,且王元的见义勇为行为均得到了检方认可。但案件后半部分“反杀现场”被指控的部分核心内容却存在前后不一,如《起诉书》称,“郭长俊随即离开案发第一现场向北跑去。郝建宇与王元短暂交流后向郭长俊离开方向赶去,在伊林小区13号楼东侧路边,郝建宇与郭长俊发生争吵并厮打,王元驾车赶过来后,连踹郭长俊两脚致其倒地,郝建宇使用砖头击打郭长俊头部数下,郭长俊好友张芳赶到现场制止”,但这一事实却与《不起诉书》反映的事实情况正好相反:“郝建宇先离开案发第一现场向北跑去,然后郭长俊与王元短暂交流后向郝建宇离开方向赶去……”
另外在《起诉书》中,检方未提及郝建宇左侧颧骨骨折、一颗牙齿被砸掉的相关事实,而此前的《不起诉决定书》则表示,“郝建宇在向北跑的过程中被追赶其的郭长俊用彩砖打击其左侧颧骨部位,造成郝建宇左侧颧骨骨折。”由此,郝建宇的二审辩护律师朱孝顶认为,郝建宇脸上由于被砖头打击导致的骨折伤,证明郭长俊对郝建宇的不法侵害并未终止,因此,郝建宇持砖反击的行为应为正当防卫。
一审判决两人系共同犯罪
2023年10月,阿尔山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王元、郝建宇起诉至阿尔山市人民法院,死者家属提出了89万余元的民事赔偿。
白鹿新闻注意到,死者家属向法院递交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中只提到王元一个被告,也正是因为他没有赔偿,其请求法院追究他一人的刑事责任。
王元一下子从“见义勇为”的英雄,变成了“故意伤害”罪犯,还面临着死者家属的巨额索赔。
这让王元内心十分难受,他第一次有些怀疑自己:“是不是我真做错了?”
2024年1月29日,阿尔山市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法官对郝建宇与死者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等问题对被告、证人进行了质证,而有关郭长俊的身份及杀人动机也浮出了水面。
案件材料显示,主要有两方面证据来证明郭长俊生前的杀人动机。
有证人猜测,他们可能因工钱纠纷而引起。根据多方证言证实,案发前半个月,郝建宇曾给郭长俊介绍了一份“钉墙眼”的工作。但干了8天活,郭长俊便带着朋友敖永杰去郝建宇单位闹事,要求他结2400元工钱。双方为此吵了起来,后来敖永杰了解到实情反而踢了郭长俊两脚。郭长俊可能因这事,记恨上了郝建宇。
郝建宇认为,除了有这个矛盾外,还可能是“郭长俊的对象张芳在案发当天曾向我借过书,郭长俊误会我与张芳有不正常的男女关系。”而郭长俊的二哥郭长东告诉白鹿新闻,郝建宇作为老师,以借书名义“调戏”“弟媳妇”,郭长俊知道这事才动手砍他的。
关于“男女关系”这一点,公诉人出示的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载明,“虽然没能认定案件的起因,但卷宗证据能够证实:案发当晚,死者郭长俊无事生非,因为猜忌其女友张芳与郝建宇有染,而心生歹念,持刀行凶,突然砍杀毫无防备的郝建宇头面部等要害部位数刀。”
“我们俩认识30年了,平时没来往,双方也没啥矛盾。”郝建宇在庭上回忆,案发当晚,郭长俊在电话中要他介绍活儿,郝建宇说你也干不了。“之后他问我在哪喝点,我说我马上到伊林小区了,不喝了。”没过多久,郝建宇在伊林小区东门下车,便遭遇了郭长俊的袭击。
白鹿新闻从一审庭审笔录了解到,张芳是郭长俊生前的女友,出事前因家人反对已经分手了。据张芳的证词显示,早在20世纪90年代,她通过筷子厂同事认识了郝建宇,但那时没有交集。跟郭长俊分手后,她去乌市的班车上认出了20多年未见的郝建宇,聊天时得知女儿从山东转学到阿尔山,也是郭长俊找在教育系统工作的郝建宇帮忙办的。从那以后,张芳经常给郝建宇打电话,帮她女儿联系上辅导班,借教材,甚至还叫他代买馒头店用的食品添加剂。
其实,郭长俊在砍杀郝建宇之前,刚从张芳家里出来。张芳在证词中表示,案发当晚,郭长俊来家里找她借钱,正好在沙发上看到几个郝建宇打给她的未接电话。他表示想留宿在家,但她没有答应。不久,张芳便听到有人喊其男朋友在外面打架的叫声,于是,她追了出去,及时阻止了打斗继续进行……
“你们为何打架?哪把菜刀谁的?”张芳曾问过生前的郭长俊,但他没有说,“我家没有丢刀,这个刀好熟悉,可能是郭长俊从家里拿的刀”。被告辩护人由此认为,郭长俊是有预谋、有准备的杀人。
郭长俊在郝建宇的印象中,“他就是个混子,有钱就去喝点酒,平时碰瓷讹人就靠这个活着。”郝建宇在法庭上称,“郭长俊一直没结婚没孩子,但是他的生活来源主要是打打零工,今天赚点花掉明天赚点花掉,要不就碰瓷讹人。”
郝建宇的辩护人在辩护词中称,据了解,郭长俊生前经常打架斗殴,有多次违法犯罪记录,案发前不久刚被释放,他们要求调取郭长俊生前的犯罪记录,但遭到法院拒绝。而郭长东告诉白鹿新闻,郭长俊家里只有一个人,并非“社会混子”,生前也没有被警方打击处理过,被告在庭上说他是“混社会的”“被拘留过”,这对郭长俊不公平。
经过一审控辩双方的激烈辩论,最后公诉人称,被告人郝建宇、王元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中王元将郭长俊踢倒后,郝建宇用砖头击打郭长俊头部数下,致郭长俊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两被告人的行为与郭长俊死亡的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且防卫超过必要限度条件,不构成正当防卫,且主观上有故意殴打他人的故意,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但鉴于王元系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郭长俊在被夺刀后,已经逃离现场,结合二被告人对话时长及郝建宇向北跑去的事实,可知此时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已不存在。郝建宇朝郭长俊同方向赶,并通过拉拽、言语刺激等方式与郭长俊撕扯,后在郭长俊被踹倒的情况下,仍用砖头多次击打郭长俊要害部位,具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故对二被告人构成特殊防卫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其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鉴于被郭长俊对于案件具有过错,同时郝建宇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对郝建宇可从轻处罚。王元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郝建宇有期徒刑10年,判处王元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同时判处王元赔付郭长俊家属62284.27元。
图|阿尔山市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二被告坚称自己是正当防卫。为此,王元、郝建宇二被告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均向兴安盟中院提起上诉。
见义勇为之争
2024年8月12日,兴安盟中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审理。范辰、朱孝顶、曹宗文等三名北京律师作为两被告公益律师代理了此案。其中范辰曾担任过“福建赵宇见义勇为案”赵宇的辩护人,对“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更具经验。
庭审中,王元见义勇为的罪与非罪,引发了控辩双方较大范围的辩论。这也成了王元的见义勇为行为是否为“正当防卫”的争议焦点。
“想不到自己见义勇为,却成了杀人凶手。”王元在法庭上说,他觉得自己很冤枉,当时出于紧急救人的需要,及时对持砖砸人的郭长俊踹了两脚屁股。而这两脚,常人都能判断不可能造成死者脑部受伤死亡的直接法律因果关系。“我是拉架(救人)的,结果被判刑了,媳妇天天跟我干仗,这样都构成犯罪,以后谁还去救人?”
王元辩护律师曹宗文在辩护词中指出,结合案件情况来看,王元为了保护郝建宇免遭伤害踹了郭长俊两脚屁股,是见义勇为和制止死者不法侵害的延续,其行为没有伤害郭长俊的意图,对郭长俊的死亡不具有预见性,不应该为郭长俊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更何况从尸检报告可以看出,这两脚不仅没有造成死者任何损失,也没有共同伤害的故意。相反,王元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仅是正当防卫,还应当被当地政府认定是见义勇为。
另外,郝建宇的辩护人范辰、朱孝顶对王元救人的行为也提出了自己的辩护观点。“整个案件首先是郭长俊先蓄意杀人,只是被王元徒手夺下刀才杀人未遂,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郝建宇、王元均有权利进行防卫行为。依据《刑法》第20条第3款,完全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不受防卫限度的要求。”范辰表示,郭长俊的犯罪行为不仅没有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也未依法追究,这属于程序错误,这也直接影响了对王元、郝建宇的定罪量刑。
朱孝顶律师也认为,郭长俊若不是死亡,也会被追究故意杀人罪,他的死属于郝建宇的正当防卫。但王元作为普通公民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给予表彰。所以,检察机关先前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也肯定了王元见义勇为的个人行为,这也是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体现。
白鹿新闻注意到,被告的辩护人在二审庭审中多次提到,可以把此案看成“昆山反杀案”及“福建赵宇见义勇为案”的翻版。
在朱孝顶看来,本案中的郝建宇与“昆山反杀案”于海明具有高度相似性。他在进行二审辩护时称,两案均系实施不法侵害的一方使用携带的刀具击打被侵害人,后凶器脱手,但仍未放弃侵害,之后被被侵害方实施反击。而不同之处在于,“昆山反杀案”中于海明在被砍击后随即主动出击,本案中郝建宇在第一次被郭长俊连砍四刀后,并没有用王元抢夺过来的菜刀反击郭长俊,而是在郭长俊用彩砖对郝建宇进行第二次袭击后出于自卫进行了被动反击。举重以明轻,“这个案子,比昆山‘反杀’案更像正当防卫!”
而作为“赵宇案”的曾经辩护人,范辰对此案的王元与“福州赵宇见义勇案”也极度相似。范辰律师认为,对王元来说,他与赵宇一样,都不是冲突的当事方,而是出于本能去救他人。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赵宇和王元的行为都是为制止正在进行的行凶暴力犯罪,而采取的防卫行为,他们的行为既属于正当防卫,又属于见义勇为。而且,由于是制止正在发生的行凶暴力犯罪行为,即使造成了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而两案不同之处是,赵宇制止李某某对受害女子不法侵害一次,王元却两次制止郭长俊对郝建宇的行凶,但王元与赵宇的境遇有天壤之别:王元见义勇为的行为却被法院判决有罪,“法向不法让步”;而赵宇事后却被福州市认定为见义勇为者,颁发奖章和奖金。
对于两被告及其辩护人以上的种种说法,公诉人表示不认可。检方称,虽然王元有抢刀制止打架,但在第二现场,作为帮凶踢倒郭长俊,客观上实施了帮助行为,最终导致郭长俊被郝建宇用砖头砸伤而不治死亡,故二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所以郭长俊的死亡与王元的行为有直接的关系,王元的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其辩护人对此案类比为“昆山反杀案”“赵宇案”的观点明显错误。
但二审法官对王元“见义勇为”的行为也作了口头表扬。二审法院认为,王元在案发第一现场把郭长俊的刀打掉,既保护了郝建宇可能遭受的更重伤害,又在客观上制止了双方冲突的继续,因而是值得嘉许的行为。但是,在郭长俊跑离案发第一现场、冲突本应到此结束之时,王元先是与郝建宇短暂商量后驾车追赶,追上后又踹倒郭长俊。正是由于王元的踹倒行为,才导致倒地的郭长俊被郝建宇用砖头多次伤害的情况下失去还击和逃避能力,故王元具有共同伤害郭长俊的故意,且在郝建宇重伤致死郭长俊的犯罪过程中起了重要帮助作用,故郝建宇、王元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郝建宇、王元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法院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故驳回郝某某、王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因此,兴安盟中院于9月20日作出此案终审判决,驳回两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法院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图|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
对于这个终审判决结果,范辰一点也不惊讶,因为早前内蒙古也判过一起类似于此案的“呼和浩特反杀案”。据早前媒体报道,2017年2月2日,王生娃潜入托克托县新营子镇坝上村村民郭三祥家中对其头部连砍三斧,被郭家女婿王铁柱、亲戚王玉成发现后,又用木棒和双响炮攻击二人,最后反被二人打死。2018年年初,呼和浩特中院一审判决二人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7年。半年后,内蒙古自治区高院认为一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范辰告诉白鹿新闻,他始终认为此案是标准的正当防卫,面对侵犯,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法院本应宣告无罪,但他对二审法院的判决表示非常遗憾。目前,两被告家属不服二审判决,已经准备向兴安盟中院提起申诉。
“今后碰到类似事件,你还会义无反顾地冲上去?”面对庭审法官及其辩护人的提问,王元曾语气坚定地说,“通过这次的事之后,以后在社会上遇到这类事还是凭心去做,而不是遵循法条去做。”
鉴定机构称其无司法资质
白鹿新闻梳理一二审判决书发现,两级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是盖乐普科技出具的那份司法鉴定报告。但被告辩护人在一二审中提到,辽宁大连这家鉴定机构竟然没有司法鉴定资质,其出具的鉴定报告是没有合法性的,检方、法院直接采信该报告作为定案根据完全错误。
白鹿新闻查询辽宁省司法厅官网发现,出具上述鉴定报告的盖乐普科技不在《辽宁省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社会机构)》之中。但白鹿新闻发现,这份鉴定报告中的两位鉴定人张振锋、江荣安两位副教授,均来自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白鹿新闻从辽宁省司法厅官网了解到,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09年8月23正式获得辽宁省司法厅批准许可,成为辽宁省直属的司法鉴定中心,是辽宁省国家司法鉴定人教育培训基地。目前该司法鉴定中心负责人是张振锋主任,其中具备做声像类鉴定资格的8位鉴定人中就包括张振锋、江荣安两位副教授。
经证实,鉴定报告中的张振锋副教授正是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现任负责人,也是盖乐普科技的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据企查查显示,盖乐普科技成立于2008年11月7日,是一家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的检测鉴定类科技公司,其实际控制人张振锋持股77.6%。通过股权穿透,张振锋之后还控制另一家公司,但已注销。
图|大连理工大学官网显示张振锋副教授的主页
据大连理工大学官网介绍,张振锋,大连理工大学副教授,1990年7月留校任教,先后担任系团委书记、工会副主席、党支部书记。多年在微量物证、声像资料、知识产权、道路交通事故、环境损害、建设工程、产品质量和律师业务方向展开研究,有千余宗司法鉴定、仲裁、诉讼代理等案件处理经验。现任职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并兼任全国司法鉴定专家库(共183人)专家、辽宁省司法厅、环保厅环境损害机构评审专家库(共69人)专家和大连市司法鉴定协会副会长,还担任大连理工大学的法律顾问。
这两家单位到底有何关联?据辽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5月17日发布的一则公告显示,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更名为盖乐普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但白鹿新闻查询企查查发现,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和盖乐普科技(大连)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均处于“正常营业”状态。
图|本溪市中院发布的一则更名公告
他们两家单位是否为同一家公司?白鹿新闻联系了大连理工大学官网公示的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办公电话,发现接听电话的人员竟然是盖乐普科技的客户电话。该工作人员表示,现在的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已经被注销了,去年改制更名为盖乐普科技,属于民营企业。盖乐普科技一直没有司法鉴定资质,从今年开始就停止了司法鉴定业务。去年,他们确实接受了阿尔山市公安局的委托,做了该案相关视频的司法鉴定,“我们按照委托事项来做,委托怎么下我们就怎么做。”
盖乐普科技违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并非个案。据媒体报道《盘锦市2022年4月典型案例通报》一文称,2022年3月17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高升街道东幺村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张某、阚某利用渗坑非法排放废液,经盖乐普科技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排放的废液是危险物,长某某、阚某某利用渗坑非法排放的废液造成环境污染。而据盖乐普科技官方微信公众号显示,盖乐普科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于2024年7月2日才获得辽宁省司法厅授予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资质,其6个类别28个项目中就包含污染物性质的鉴定。
图|本盖乐普科技今年7月份才取得“环境损害”鉴定资质
盖乐普科技所出具的鉴定报告是否能作为证据使用?白鹿新闻早前就同样问题采访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房保国和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他们一致认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的规定,和法医、物证鉴定一样,进行声像资料鉴定必须有司法鉴定资质。所以,阿尔山市公安局委托没有司法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其程序违法,法院不应采信其作为证据使用。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做出的鉴定是无效的,应该重新进行鉴定。也就是说,盖乐普科技对此案出具的声像资料鉴定报告应该属于无效鉴定,没有法律效力。
对于本案作出重要反转的鉴定报告,范辰律师在庭审中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在离开摄像头范围之后,究竟是郭长俊追郝建宇,还是郝建宇追击郭长俊。但通过监控视频发现,当天案发现场没有路灯,现场非常黑,都看不清是谁先离开的小区东门。即使放大五倍以上的像素,整个案发现场轮廓都处于黑漆漆模糊状态。据了解,视频放大过程中往往会导致画面模糊,特别是当放大倍数超过原始分辨率时,画面会因像素拉伸而出现明显的失真,很难鉴定出其真假。
范辰在法庭上还强调,即使郭长俊离开伊林小区东门往北走,郝建宇随后跟上,也不能说明郝建宇有伤害的故意。因为,郝建宇在被砍四刀满脸满身是血的情况下,他往北走尽快去医院治疗,是合情合理的,符合正常逻辑,他不可能往南绕增加尽一倍的距离。郝建宇所说的郭长俊出现在郝建宇身后,恰恰说明了郭长俊从地上捡砖头花费了一点时间,从而落在了郝建宇身后。这也说明,郭长俊并没有停止攻击和杀人,而是在持续。因此,法院以视频的鉴定意见判决郝建宇、王元有罪是错误的。
因此,范辰怀疑这份视频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及法院、检察院采信这份没有司法资质的鉴定报告是错误的,也没有合法性。但一二审法院对被告辩护人提出鉴定意见不具备科学性的辩护意见,均认为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专家建议见义勇为法律出台
此案经过多家媒体报道后,很多网友在二审判决前后不断通过网络声援王元、郝建宇,并谴责死者家属一家,但这并不能改变法院的终审判决结果。
白鹿新闻查询媒体报道后的评论发现,大部分网友跟帖认为王元的行为应该属于见义勇为。一位网友称,“王某是典型见义勇为的正当防卫,法院不仅不能判他有罪,还应该推动相关政府部门认定其见义勇为的行为,最终获得政府颁发见义勇为奖章”。而另一位网友表示,“王某在危险的时候夺刀避免了郝某再受伤害是见义勇为的好青年,应该受到表扬。”
但也有小部分网友对王元见义勇为却被判刑的经历表示同情。他们称,王某的行为虽属于见义勇为,但对于郭长俊的死亡,王某负有间接过失的责任。
图|此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网友关注
白鹿新闻查询发现,见义勇为不仅没有受到表彰,反而被判刑、刑拘的案件,其实并不少见。除了早前的福建赵宇案以外,几年前深圳市也出现过类似案件:大学生小涂,在遇到一男子猥亵女性时挺身而出将色狼打伤。猥亵女性的男子仅被行政拘留5天,而见义勇为救人的小涂却因救人过程中致实施猥亵的男子受伤,被警方刑事拘留14天。 但结果和赵宇案一样,在进入司法审判环节之后,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捕决定,警方亦撤销了该案,小涂被无罪释放,而且警方还按照规定认定其为见义勇为。
宜春学院政法学院邹建辉副教在接受白鹿新闻采访时认为,从早前媒体报道情况来看,王元属于典型见义勇为的正当防卫,但王元的见义勇为行为均没有在一二审法院认可。这起案件之所以会被全社会关注,是因为该案涉及到两个关键词——“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而要让司法办案机关更好地厘清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边界,国家有必要对“见义勇为”作出更加清晰明确的法律规定。
邹建辉认为,见义勇为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目前我国国家层面也没有出台专门规制见义勇为的法律法规。在法律上,与见义勇为接近的概念是正当防卫。因为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具有共通性,正当防卫是“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本身就包含了见义勇为的内容。因此本案的关键,仍然在于对王元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判断。
南昌大学政法学院一法学教授告诉白鹿新闻,王元之所以从无罪到有罪之间反转,是因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见义勇为”没有明确定义,只能在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找到相关内容。由于各地法规不一致,导致见义勇为的认定主体、标准等问题十分混乱。
据报道,目前,全国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相关法规、条例。然而,在各地法规建立健全的情况下,全国性的法律、法规进入立法程序多年后,至今仍没有出台。如公安部从1996年开始多次启动见义勇为的立法工作,但由于涉及管理体制问题、经费问题、长效机制建设等重大问题,见义勇为的立法工作一直进展缓慢。
由于国家迟迟未出台相关法律,很多类似于福建赵宇见义勇为的案件最终均得不到无罪的判决。此前,有媒体综合了2016年至2018年100份涉及正当防卫的刑事判决书,其中仅有1起被认定为正当防卫,6起为防卫过当,29起被认定为互殴。而白鹿新闻从一二审判决书中发现,此案也被检方认定为“互殴”。
事实上,对见义勇为全国统一立法的呼声由来已久。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尚伦生曾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之所以出现正当防卫法规过于原则性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过去几十年,国内正当防卫相关案例比较少。最高法、最高检也并未出台相应司法解释,因此可供参考的资料比较少。尚伦生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早应该就“见义勇为”行为作出立法解释。
“见义勇为人员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现行地方性法规、规章存在体系混乱、立法位阶较低、相互不衔接等诸多弊端,严重阻碍了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充分、有效的保障。由于缺乏全国性立法,导致各地对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不一,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障力度不尽相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一位副理事长曾向媒体表示,制定一部独立统一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法,是解决现状的较好途径。
同济大学法学院金泽刚教授曾在网络发表《“见义勇为”背后到底是否存在法律》的文章称,因见义勇为多具有突然性,见义勇为不仅可能给自己带来伤害,也可能危害其他无辜者。依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在制止歹徒犯罪过程中,往往情况危急,由不得多想,不能苛求防卫人(即见义勇为者)顾及各方面情况,包括可能给嫌疑人造成某种伤害,否则,正当防卫就没有多大生存空间,而且对于犯罪嫌疑人死亡的结果,往往嫌疑人自己有重要责任。基于这种情况,国家就应该对此立法,制定一部专门的“见义勇为”的法律法规。
金泽刚教授在文章中认为,综合见义勇为者的全部行为,只要“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就不应当负刑事责任。当然也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见义勇为者给无辜第三人造成伤害,只要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第三人的损害仍然应该先由国家承担,受益者亦应给予适当补偿。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曾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近年来,“于欢案”“昆山龙哥案”等涉正当防卫案件引发广泛关注,亿万网民参与讨论。这一方面反映出,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社会的公平、正义、个人权利、安全等有了新的认识和更高期待;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在司法理念上要进一步提升,在具体规则上要进一步明确。
上述法学专家认为,之所以要为见义勇为案立法,背后的舆论诉求也很明确:鼓励好人见义勇为,法律即使不能奖赏好人,也应当给予好人相应的保护。法律不只是由条文构成的,执法者的行动、司法者的理念和全社会的观念,都可能塑造法律最终的面貌。在见义勇为案件中,不应该只是看到了结果,而忽视了本来的过程,不是“谁先报警谁就有理”,也不是“谁受伤了谁就是弱者”。因此,他们呼吁国家加快对见义勇为的立法工作进度,尽快出台一部符合国情、能保障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法律,实现清清楚楚的“国家标准”。
对于终审判决,王元、郝建宇家人难以接受,一度情绪激动,他们表示将继续申诉。范辰律师颇为乐观地说道,“我相信,‘王元见义勇为案’同样能作出和‘福建赵宇案’一样的贡献,为国家的见义勇为立法或公检机关审理以后的案件提供范本,激活防卫制度。”
王元的申诉,最终会不会成为下一个“赵宇”?(应采访者要求,王元、张芳为化名)
(来源:白鹿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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