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外生育儿女还转给情人数十万元,一审判情人返还40余万元!二审改判:驳回妻子索还诉求
丈夫刘某在家庭外和另一女子张某共同生育了一儿一女,还转给张某数十万元。为此,刘某的妻子肖某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返还…… 10月25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贵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久前公开该案的二审判决书。一审法院认定刘某赠与行为无效,并判决张某返还肖某44.5万余元后;二审改判撤销了原判,驳回了肖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刘某和张某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行为应受到负面评价,但肖某所举证据不足以认定刘某转款给张某的行为系赠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法院二审驳回妻子索还诉求 据图虫创意,与内文无关
丈夫转给情人数十万元
一审判决:
赠与行为无效,情人返还44.5万
如今50岁的刘某和妻子肖某生育了两个女儿,但他在外认识小他11岁的张某后,又和张某共同生育了一儿一女。3人都是六盘水盘州市人。此前,肖某因丈夫向张某转账而提起诉讼,向张某索还42万余元。庭审中,她又变更主张,要求张某返还52万元。
盘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肖某和刘某于1996年登记结婚,并于2017年7月27日在原盘县(现盘州市)保田镇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两人生育了两个女儿。2017年,刘某和张某认识后,共同生育了一儿一女。自2017年起,刘某通过微信和银行账户转账的方式向张某支付48.82万余元,张某通过微信支付给刘某4.29万余元。此外,刘某还为张某购买车票支出95元,代张某支付30.5元;购买母婴用品支出191.49元用于与张某的孩子;在2021年向三家医院支付医疗费2.4万余元。
盘州市人民法院认为,刘某在和肖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张某成为男女朋友且共同生育子女,张某与刘某交往期间取得了刘某交付的财物,但从张某和刘某的关系看,刘某无义务直接向张某支付钱款和交付财物,故张某取得刘某财物应属于刘某对张某的赠与行为。在肖某和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从刘某处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均属于肖某和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未经肖某同意,赠与张某财物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依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刘某的该赠与行为无效。
此外,在刘某与肖某夫妻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但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刘某擅自将与肖某的共同财产赠与张某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
据此,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肖某要求张某返还从刘某处取得的财产,应予支持。法院还认定,刘某赠与张某,应予返还的款项金额为44.5万余元,即包括刘某转账给张某的48.8万余元加上购买车票支出的95元、代为支付的30.5元,再扣除张某支付给刘某的4.29万余元。为此,盘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返还肖某44.5万余元,驳回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撤销原判:
举证不足以认定系赠与
驳回妻子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张某认为,一审存在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等情况。
二审中,肖某提交证据称,她和刘某自1996年起开始共同生活,因原始结婚证遗失,两人于2017年7月补办结婚证,2013、2014年期间两人曾以原始结婚证为基础办理家庭贷款证。二审的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肖某与刘某于1996年同居生活,并于2017年7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夫妻俩共同生育了两个女儿。2017年,张某与刘某认识,双方在2018年7月、2021年7月先后生育了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自2017年起,刘某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账户转账的方式向张某支付款项,其间张某也曾通过微信向刘某支付款项。
六盘水中院认为,本案不符合发回重审的法定情形,结合肖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时的陈述,一审认定为赠与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同时,结合案涉款项支付时间,张某认为一审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的上诉主张,也不能成立。但经审查,1996年肖某并未达到法定婚龄,客观上与刘某不能进行婚姻登记,两人至2017年7月才办理结婚登记。而刘某陈述自己与张某于2017年认识,肖某不能提交证据证实张某系在明知刘某与肖某已登记结婚的情况下,恶意插足其婚姻关系。
肖某主张刘某向张某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系基于二人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主张赠与行为无效。对此,法院认为,刘某与张某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两人的行为应受到负面评价。具体到本案款项及财物是否返还,肖某应为刘某与张某成立赠与法律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刘某与张某共同生育两个孩子,且刘某主张其向张某支付的款项有其自己使用的部分,有生育孩子及因孩子生病治疗等产生的费用。结合刘某也需对孩子承担抚养义务的客观实际,肖某所举证据不足以认定刘某向张某转款的行为系赠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一审对肖某主张返还款项予以支持44.5万余元不当,二审予以纠正。
据此,去年11月,六盘水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肖某的诉讼请求。
延伸阅读
近日,扬州市民黄先生向现代快报热线025-96060(报料邮箱:xdkb123@163.com)反映,扬州市宝应县某初级中学副校长徐某某与其妻子胡某曾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他将此事向相关部门举报近十年,但始终没有结果,徐某某依然担任副校长,而自己的家庭则面临破碎。10月11日,现代快报记者赶赴当地调查,徐某某接受采访时表示,自己是“聊天不当”,并且当年纪检部门已经对他进行了相关处理。
图为徐某某名下部分开房记录 受访者提供
图为徐某某与胡某合影 受访者提供
男子举报副校长与妻子有染
黄先生是扬州宝应人,与妻子胡某结婚多年,黄先生长年在外地打工,妻子留在家中照顾孩子。“这件事情还是其他人告诉我的。”黄先生告诉记者,2014年的一天,有人将徐某某的几十次开房记录打印出来,塞进了他的家门。黄先生当时不在家,是他父亲发现的。自此,黄先生开始怀疑妻子与徐某某存在不正当关系。此后黄先生在妻子手机里,发现了她和徐某某的暧昧聊天记录,以及两人的合照。“他在聊天时喊我妻子老婆,还说要永远在一起。”在黄先生提供的聊天截图中,记者看到徐某某与胡某的合影,两人头靠头手搭肩,是在景点等处拍的。在聊天中,徐某某多次喊胡某“老婆”,其中一次称“今天6.14,我们下午、晚上在一起”“我们永远在一起”,而胡某则关照徐某某“你要少喝酒,身体是自己的”。
图为徐某某与胡某聊天记录 受访者提供
黄先生提供的开房记录显示,从2013年1月底至2014年8月份,徐某某先后有40条开房记录,其中大部分是工作日下午、晚上在宝应各大宾馆开的钟点房。同时,黄先生还向记者提供了徐某某在2015年1月30日写下的“保证书”,“保证书”中写道:“本人保证从今向后不再与胡某发生爱(暧)昧关系,保证从今向后由本人引起黄先生和黄妻的家庭纠纷产生的后果,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图为徐某某写下的保证书 受访者提供
“我2014年起就到有关部门去反映徐某某的作风问题,但是到现在他还做着副校长,这样的人怎么能做着教书育人的工作?”黄先生告诉记者,这件事也导致他们夫妻关系非常差,目前正在闹离婚。
副校长回应称当年县纪委已经进行调查
10月11日,现代快报记者来到该初级中学对此事进行采访。在学校宣传栏以及各类工作小组组织架构中,依然可以看到徐某某的名字。在宝应共青团等公众号中,依然可以看到徐某某出席各类活动的报道,在2018年,徐某某还曾是宝应县优秀教育工作者表彰候选人。
在采访中,学校保安称徐某某正在外面开会,随后记者通过电话对其进行了采访。“是交友不慎,聊天不当。”徐某某声称,自己与胡某在一次吃饭中认识,后来关系的确有些暧昧,但是并没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至于开房记录,那两年自己身份证基本放在一个搞开发的朋友那里。”对于众多的开房记录,徐某某表示只有一两次是自己开会开房的,其余都是朋友用他的身份证开的房。而“保证书”也是黄先生的家人找到他,要求他与胡某不再联系时写下的,“后来我们就一直没有联系”。
同时,徐某某告诉记者,这件事情十多年前县纪委就对他进行了调查,并且进行批评教育,现场保证不再做这样的事情以及书面检查。10月11日下午,记者前往宝应县教育局监察室、办公室了解有关情况,两科室人员都证实徐某某在十多年前确实有这样的事情,但纪委当时已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了处理,其中包括批评教育、书面检查以及今后不再提拔之类的结果。
举报人期待官方给个书面处理结果
针对这一事件,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树强说,仅凭开房记录和暧昧的聊天记录不能认定两人之间构成重婚,即便组织上认定是婚内出轨行为,是依照有关纪律处分条例等来处理。
记者查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发现,条例中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现代快报记者将调查结果与举报人进行沟通时,对方表示,因为当时有关部门没将处理的结果反馈给他,同时苦于自己没办法调到徐某某开房的有关监控视频,加上今年以来多次向宝应有关部门反映,至今也没给他具体答复,他也期待相关部门尽快给自己一个书面反馈。现代快报也将继续关注。(文中人物除徐某某外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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