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微信被邻居备注为“怪物”,起诉对方遭驳回,之后呢?
极目新闻评论员 吴双建
因为“怪物”一词,居住在四川攀枝花同一个小区的杨女士和郭女士,闹上了法庭,杨女士表示,今年3月,郭女士将她的微信昵称备注为“怪物”,还将截图发至小区业主群内,导致她的名誉受损,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郭女士公开道歉。但郭女士称,这个备注系她本人对杨女士的个人认知,她在群里没有对杨女士进行辱骂,也没有使用侮辱性语言,故自己的行为没有过错,不应该向杨女士公开道歉。10月20日,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了解到,攀枝花仁和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后,驳回了杨女士的诉讼请求。(据10月20日红星新闻报道)
相关聊天记录截图
所谓“怪物”,根据相关解释,一是指怪异的物类,二是指容貌、性情或思想、行为古怪、特殊的人。所以,从大众的角度来看,“怪物”是一种消极评价。尊重他人是常识,公开评价他人是“怪物”,显然是不妥当的。但是,如果只是私下交流,或者是自己个人的认知,那就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据报道,郭女士称:“她(指杨女士)就是很奇怪的一个人,不理解。”本来,备注他人的信息对方也不知情,但是她将一段聊天记录的截图发布在群里,导致杨女士和其他业主都看到,从而引起纠纷。
法院认为,郭女士不慎将截图发至微信群,没有使用羞辱、谩骂等带有明显侮辱性的语言或词汇,也不存在诋毁杨女士的主观恶意,其行为不足以导致对杨女士社会评价的降低,所以驳回杨女士的诉求。
不少网友认为,不管郭女士是有意还是无意将截图发布到群里,都是自己的过失,让他人感觉受到冒犯,公开表达歉意是应该的。而且,根据报道来看,郭女士涉嫌侵占公共空间种花,引发了杨女士的不满,于是在群里进行讨论,后面才有郭女士发布“聊天记录截屏”的事。怎么判断郭女士“不存在诋毁杨女士的主观恶意”呢?
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姑且不论。只是说,一个人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与他的修养和行为是密切相关的。如果一个人要想得到社会的积极评价,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用良好的精神面貌得到他人的肯定。哪怕有个别人对他进行消极评价,也不足以导致他的社会评价降低。
如果说,一个人自己不讲道理引发争议,反而消极评价他人,还故意行侮辱他人之实,大家心中有杆秤,只会让他自己的社会评价降低。
有人说,千金买宅,万金买邻,就是指邻里和谐的重要性。如果大家互相关照,就会“远亲不如近邻”。如果因为纠纷导致矛盾冲突不断,生活品质就会受到极大的影响,甚至会导致恶性事件的发生。
邻里之间因为占用公共空间、噪音等问题,导致的负面新闻时常见诸媒体,双方为此筋疲力尽,这样的事情还少吗?
事情发生后,双方应该积极沟通解决。双方都有理由消除隔阂,重新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一方面,杨女士对判决不服,有继续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另一方面,不管法院如何判决,都不能解决他们在日常生活中都要经常面对彼此的现实。
这也提醒,邻里之间应该友善对待他人,不管是公开还是私下,不必轻易用一些负面词汇去定义他人,给他人贴标签。有争议时,就事论事,对事不对人。以免引发冲突,给自己和他人带来烦恼。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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