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级女生被同学打得满嘴是血,其父称对方已道歉不欲再追究 教育局工作人员:不是霸凌
10月15日,山西晋中一位父亲发视频称,自己的女儿是灵石县静升小学一年级学生,当天被同学打得满嘴是血,家长已经报案。视频中,小女孩哭着称自己想退学,说有多名同学欺负她。据媒体报道,灵石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回应称案件正在调查中。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10月16日凌晨4:52,这位父亲的账号发布了一条新视频声明,称他事后查看了监控,情况与女儿所说的内容大致相同,但是没有直接证据和镜头捕捉到她的门牙被打下来的瞬间。
▲家长发布视频截图
“事情在10月15日当天晚上已经处理完毕,因为相关部门和学校对此事很重视,很及时、很快地作出了处理,导致我女儿受伤的7名同学在家长的陪同下对我女儿进行了道歉,我也不计划追究学校和相关部门的任何责任。”这位父亲在视频中称,“因为我个人觉得,这个责任还在于家庭对自己孩子的教育与培养,所以追究下去的意义不大。生活还要继续,孩子还要上学。这件事情也说清楚了,就到此为止吧。”
被打女孩父亲介绍,目前孩子已到县人民医院就诊,拔了松动的门牙,其他问题不大,正在医院观察。针对评论区有网友询问是否拿了赔偿一事,该家长回复称:“我一分钱也没要,他们也没说要赔。”
▲诊断证明
16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从灵石县教育局办公室了解到,教育局在事发当天已第一时间到现场处理,“对几个孩子的处理结果还不清楚,教育局平时对于宣传反霸凌等也有相应的制度和措施。”
在回复此事教育局是否处理妥善的询问时,灵石县教育局监察室一名工作人员回应称:“不是霸凌,警方要出通报了,等通报。”
律师解读:
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学校和老师均有一定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女孩父亲在前述视频中曾表示,“在法律上对于这几个七到八岁的孩子出现这种事情,也是没有相关的条文去妥善处理的。”对于这位家长的这一想法,红星新闻记者咨询了多位律师。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指出,法律并不会因为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而免责。我国只是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和行政责任年龄。虽然在承担责任年龄以下的未成年人不会承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第五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可见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付建介绍,具体到本事件,根据民法典规定,年龄不满8周岁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年级学生如在学校有打人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学校老师未及时制止的,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应当替代承担主要责任,未成年人有财产的,应当优先从该财产中支付;学校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受访时表示,此事有校园霸凌的迹象,但还需教育部门和公安部门进一步调查通报。迄今为止,针对校园霸凌欺凌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大量政策法规:2016年4月28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同年11月1日,教育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明确各地要建立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及时报告制度,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同年11月30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强调重点检查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等多项重点问题的预防与应对情况。同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明确禁止欺凌行为发生。
赵良善指出,如经调查,此事尚未上升到校园霸凌,只是一起简单的暴力事件,受害者的伤情构成轻伤以上,才会涉及故意伤害罪。又因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刑责年龄是已满14周岁,对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故意伤害不用负刑事责任,但可以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如果受害者的伤情仅构成轻微伤,则不涉及故意伤害罪,只是治安处罚层面的问题,而治安处罚的责任年龄也是14周岁,对于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赵良善同时指出,不论打人者是否负刑责或行政责任,都免不了民事赔偿,打人者的监护人应向受害者进行民事赔偿。
红星新闻记者 蔡晓仪
编辑张寻 责编 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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