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规则公布:限期60日内结束核查
南都讯 记者黄莉玲 10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下称《规则》),这一规则旨在做好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监督保障。
据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并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根据《规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规则》还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所谓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有关政策措施未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或者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不规范;(二)有关政策措施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内容;(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情形。
《规则》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对举报反映的政策措施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组织开展核查。核查过程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可以听取有关部门、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对有关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
在处理时限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完备的举报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核查;举报事项情况复杂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经核查发现有关单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发《提醒敦促函》,督促有关单位整改。《提醒敦促函》主要包括收到举报和组织核查的有关情况、整改要求和书面反馈整改情况的时间要求等内容。
南都记者注意到,沿袭此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设计,《规定》同样提及约谈制度。有关单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逾期仍未提供核查材料或者整改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可以联合有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共同开展约谈。
《规定》还明确,约谈应当指出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明确整改要求。约谈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开。
对于未依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规定》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对有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建议。此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可以将有关问题线索按规定移送相应纪检监察机关。
值得一提的是,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宣布,拟于11月份组织开展2024年度国务院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公开征集相关问题线索。
在公平竞争问题方面,涉及有关地方和单位是否存在未能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做到一视同仁、公平对待,未经公平竞争即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出台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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