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国企员工离职后信息仍在项目工地公示,公司:正走流程
日前,此前在深圳市特区建工园林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特区建工园林公司”)任职的李先生(化名)表示,自己曾是公司多个项目的施工负责人,今年7月底正式离职后,相关项目的公示牌仍使用其个人信息,与公司沟通多次无果。李先生担心此举会给自己带来不可预知的风险。
对此,9月5日,奥一新闻记者联系特区建工园林公司母公司深圳市特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其表示,在快速核查,可能需要一点时间。而一个月后,奥一新闻记者注意到李先生个人信息仍未从公示牌上撤下。公司一名负责人表示,目前正在走变更流程、提交申请资料,很快会完成。
离职后项目公示仍显示其是负责人
李先生曾任职于深圳市特区建工园林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并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参与了地铁17号线、20号线等树木迁移工程项目的施工。天眼查信息显示,特区建工园林公司为深圳市属国企深圳市特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自2023年起参与了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包括15、17、20号线在内的多项绿化迁移工程的招采。
根据李先生提供的离职证明,2024年7月31日,李先生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离职,经公司研究决定同意其于2024年7月31日离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该离职证明盖有特区建工园林公司的公章。
但离职至今已两个月有余,公司方面却仍然没有更换项目经理。李先生表示,离职后仍偶有特区建工园林的工作人员联系他,希望使用其身份盖电子章,并将相关平台的验证码发到李先生的手机上,希望其提供验证码以上传项目相关资料。“对我个人而言,既然我已经离职了,就跟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公司不能再继续用我的证书,我也没义务再配合公司承担项目经理的责任。公司的人却说工期没几个月了,忍一下就过去了。”
李先生对此并不理解,其认为前公司理应配合完成项目经理的更换,但自离职至今事情依然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其表示,自己信息仍挂在项目公示牌上,“一方面可能会导致我的信息泄露,最重要的是如果工地出了事,那我可能需要担责。”
除了承担此前项目可能带来的责任之外,李先生还表示,根据相关规定,若自己还是前公司的项目经理,目前自己所在的公司如果有项目需要他担任项目经理,自己将无法担任。
走访:离职2个月,个人信息仍在公示牌
近期,奥一新闻记者在深圳市住建局官网查询特区建工园林企业与人员信息,注册建造师李先生仍然显示为特区建工园林的“技术力量”。
同时,奥一新闻记者沿地铁20号线走访发现,沿途施工项目都会在临街显眼处设立地铁建设工程信息公示牌,罗列着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许可证号及期限、现场负责人等信息。一工程站点的围挡外有公告显示,深圳城市轨道交通20号线该站点工程的施工单位为深圳市特区建工园林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公示依旧使用的是李先生的姓名和电话号码。此时距李先生正式离职已超过两个月的时间。
一位在大型建筑施工企业任职多年的人士告诉奥一新闻记者,行业内项目经理离职后一般都会迅速进行变更,整个变更流程本质上并不复杂。而对于离职后两个月还未变更的情况,其表示“很少听说类似情况,原则上肯定是不合适的,甚至可能违反了相关规定。”
奥一新闻记者检索关键词发现,此前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了《深圳市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任职行为的若干规定》,要求在工程项目任职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出现离职、疾病等无法继续履职的情形时,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任职人员的变更应符合相关招投标政策文件的规定。
《规定》指出,项目经理变更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审定,项目总监变更由监理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审定。重新委派的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应当具备与原任职人员同等资格并满足项目招标时的相应条件。同一个项目的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原则上变更次数不超过两次(含两次);工期两年以上的重大或者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变更次数不超过三次(含三次)。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变更手续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应当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建设工程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变更备案。
公司:正走变更流程,提交申请资料
就相关情况,奥一新闻记者多次致电特区建工园林公司未有回应。9月5日,该司母公司深圳特区建工集团相关负责人表示,正在“快速核查,可能需要一点时间”。9月9日,奥一新闻记者再次联系该名负责人,其回复称项目经理的变更一直在进行中,该变更涉及到各方,应该很快会有结果。
而一个月后,李先生向奥一新闻记者反映,自己的相关信息仍未从公示牌上撤下。随后,奥一新闻记者再次联系深圳特区建工相关负责人,但多次催促后对方并未予以回应。10月11日,特区建工园林的一名负责人向奥一新闻记者表示,目前正在走变更流程、提交申请资料,很快会完成。当被问及更换进度较慢的原因,其表示在行业里,很多单位不允许更换项目经理,但若项目经理离职的话又应该换,“以前更换等半年的都有。”
采写:奥一新闻见习记者 乔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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