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贷款新规发布!纳入新模式、优化分销比例、规范收费
10月1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对2011年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监管导向,丰富了银团筹组模式,优化分销比例和二级市场转让规则,规范银团收费的原则和方式,并对银团贷款管理提出了更为系统化的要求。
纳入分组银团模式
所谓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并可交叉担任。
从筹组模式看,《指引》规定银团贷款应当基于相同条件,《办法》则纳入分组银团模式,改变了当前银团模式较为单一的现状,提升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积极性。银行可以通过期限、利率等贷款条件分组,在同一银团贷款合同中向客户提供不同条件的贷款。分组银团贷款一般不超过三个组别,各组别原则上需要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参加,仅有一家银行的组别不得超过一个,且应当设置统一的代理行。
大额贷款鼓励采取银团贷款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额贷款,鼓励采取银团贷款方式:
(一)大型集团客户、大型项目融资和大额流动资金融资;
(二)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的风险暴露超过贷款行一级资本净额2.5%的大额风险暴露;
(三)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净额15%的;
(四)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
优化分销比例
《办法》按照兼顾效率和风险分散的原则,将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承贷份额和分销份额的原则下限分别由20%、50%调整为15%、30%。相较于征求意见稿,《办法》还增加了银团中增设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时,每家牵头行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少于银团融资金额的10%,每家银行的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高于70%的要求。
进一步规范银团贷款收费行为
《办法》规定,银团贷款收费原则为“自愿协商、公平合理、公开透明、质价相符、息费分离”。
银行应当完善定价机制,明确内部执行标准,建立内部超限额审核机制,向借款人充分揭示和披露费用构成、计费标准、计费方式等信息。授权中国银行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细化制定银团贷款收费的相关行业自律规则。
此外还规定了几种不得向借款人收取银团服务费用的情形:①仅由一家法人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共同向企业发放贷款;②假借银团贷款名义,但未实质提供银团服务;③未按照约定履行银团筹组或者代理职责。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进一步明确银团收费的相关要求,授权通过行业自律组织进一步规范银团贷款收费行为。
允许银团贷款部分转让
《办法》允许银行将银团贷款的余额或承贷额部分转让,但只能以未偿还的本金和利息整体按比例拆分形式进行。这能够进一步活跃银团贷款二级市场,释放沉淀的信贷资源。出让方转让银团贷款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转让给其他银团成员。
银行应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在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信贷资产登记流转平台进行事前集中登记,并开展转让交易。
明确代理行职责
针对目前牵头行和代理行设置混乱、多头管理等乱象,《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牵头行和代理行职责。规定牵头行和代理行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专业人员,对较为复杂的银团贷款,可以设置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也可以针对不同事务设置相应的代理行,但同一事务只能设置一家代理行。
各牵头行和代理行应该根据《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共同履行牵头行或代理行职责。同时明确,银团贷款应由代理行统一进行贷款归集、发放和回收,严禁各银团成员越过代理行直接进行贷款发放、回收。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黄顺威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0538资讯网整理发布,内容均来自互联网,如有侵权联系8641340@qq.com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