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丨收当事人3000元差旅费,“无办案经费”不是索贿挡箭牌
连执法民警都不讲法,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据央视新闻报道,10月12日,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发布通告称,近日,有网友反映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民警付某某赴温州办案期间违规收取当事人3000元差旅费。经初步核查,反映情况属实,目前已责令涉案民警付某某全部退还所收费用,并对其予以停职。
此事一经曝光,就引发网友热议。民警办案,理应秉持公平正义的原则,不应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涉事民警付某某却知法犯法,完全违背了警察的职业操守。而最让网友无法接受的,是“人民警察竟向人民伸手要钱”,连执法民警都不讲法,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根据报道,张先生(化名)家人在浙江温州经营一家家装公司,今年5月份,一位顾客前来采购家具后将货款打进其母亲的银行卡账户。几天后,银行工作人员和河南濮阳市警方打来电话称,上述顾客支付的这笔钱涉嫌洗钱,需要配合调查。因张先生家人工作繁忙无法前往制作笔录,遂让警方来温州当地制作笔录。“他们来之前就说他们那边警察办案经费有限,没有经费,就向我们要差旅费、办案经费”。
张先生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付姓民警在微信上向其家人发了往返机票截图,住宿费用发票,共计2530元,并称“吃饭我们两个自费吧”。同日18时08分,张先生的家人通过支付宝向该名民警转了3000元。
警察法明确,人民警察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和地方的财政预算。公安部也曾下发关于公安机关严禁收取“办案费”的通知,各地公安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向报案单位和当事人索要“办案费”,不准截留缴获的赃款作为办案经费或其他经费,不准搞“办案提成”;不准以任何名目向报案公民、单位或当事人索要钱物。该案中,虽有当事人要求警察来温州做笔录这一变化,但随之产生的出差和差旅费,是执法部门的公务行为,绝不应由张先生家人支付,涉事民警提到的“没有办案经费”,显然也不能当作索贿的挡箭牌。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那么涉事民警违规收取差旅费是否构成受贿,以及是否真没有办案经费,或因办案经费不足导致办案民警可能自行承担额外开支,两名民警出差只处理一人是否有失公平等问题,都有待于相关部门的回应。
无论怎样,涉事民警付某某在办案期间向当事人伸手要钱,于法不容。在法与非法面前,再漂亮的说辞,都不过是伪装。需要提及的一个细节是,正如张先生所质疑的,“更让我无法理解的是,对方拿的发票抬头是他们单位的名字,我是不是可以理解,他们回去后还会重新再报销一次?”不无这种可能。类似做法只是个人行为,还是在单位内已经形成了某种“默契”?人们不满甚至痛恨这类向当事人伸手要钱的民警,实质上也是从社会层面进行监督,维护并期待警察队伍能始终坚守公平正义和清正廉明的形象。
再联系到本月初有旅客出境被民警索要100元“烟钱”事件,可见,要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还需加强警务工作的监管机制和监管力度,同时,让办案工作在不涉及泄密的前提下,适度给予公众更多的透明度,让社会层面参与监督。此事也提醒广大执法人员,不论是在办案时,还是在日常生活中,都要洁身自爱,切实做到廉洁自律,始终秉持公平正义的原则,这是职责要求,也是民众所盼。
红星新闻评论员 彭志强
编辑 汪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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