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大米还在查,责任人换公司任副职是否早了点
“存在虚假标注保质期等违法行为”,10月12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通报“酉阳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大米问题”相关情况,确认存在虚假标注保质期等违法行为,涉案金额60余万元,其中两万多公斤问题大米售往多所乡村学校。通报称将进一步深入核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而涉事公司主要负责人段某某已被作调离和降职处理。
这一句对涉案问题的确定性说法,来得真不容易。这个“不容易”,不仅是说举报人近半年的不懈举报,更夸张的是涉事地方监管部门面对举报的态度,几经变更。从矢口否认存在举报所言违法行为、不予立案,到承认确有问题,但同时表示“举报人的一些说法与真实情况有出入”,再到此时的初步查明并承诺进一步深入核查、表态绝不姑息……
个案调查可能存在局限性,但在举报人将相关证据诉诸舆论之前,曾经获得相同量级证据材料的地方监管,却得出与此番最新通报截然相反的结论,依然令人费解。结合最新结论已经属于“提级调查”的背景,涉事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此前给出“差异化”结论的内情恐怕也需要讲清楚。这是否与涉事企业的企业性质、母公司能量有关?
不仅如此,观此番最新调查认定的事实可知,涉事公司将“粮库的动态轮换米替代自主品牌的大米对外销售”超过11万公斤,销售金额超过60万元。《食品安全法》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违法行为,除了有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没收生产工具、设备、原料的处罚,还根据涉案金额的不同档位设置了相应罚则,货值金额只要超过一万元就要“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许可证。后续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如何“进一步深入核查”和如何“不姑息”,有待舆论对此保持关注。
回过头来看,在问题大米仍处于“进一步深入核查”阶段时,涉事企业主要责任人已被调离、降职处理是否合适?当然,“进一步深入核查”包括对已查实产品的具体流向做细节化的查证,对消费者损失进行赔偿,但也应当包括对涉事企业长时间造假行为的每一个环节做复盘。但无论如何,主要责任人“拍屁股走人”恐怕不是够分量的处理问责结果。
更何况,作为个案调查通报一部分的“作调离和降级处理”,客观上似乎已经带有问责元素,但相关主要负责人日前还对媒体表明“举报人对公司有意见”。首先按照当地情况通报口径,在进一步深入核查后将对相关违法行为“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而作为涉案公司主要负责人,其应当在尚且未知的违法行为严重性之前就被降级处理,存在两方面的不确定性。
按照《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降级之上还有撤职、开除两种处分种类。如果经最终调查责任没那么大,警告、记过就可与之匹配,则此时的调离、降级就可能有些“冤枉”当事人。而如果经查当事人在事件中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那么仅是降级则更是为时过早,彼时其是否还有资格有能力换个公司继续履职?
甚至不排除,主要责任人被调往“另一家公司任副职”,会为仍在进行中的调查造成某种困扰:既然降级的处理已出,那就需要一个与之精准匹配的责任内容——先公布最终答案,再回头补做题步骤,难免捉襟见肘。而作为大型企业的下属公司,其存在的问题是真的仅此一例,还是在有样学样?据重庆国资委官网信息,“十二五”期间,重庆粮食集团由于大量举债、盲目投资,已造成超50亿元亏损。
超过10万公斤过期大米销往学校、流向社会,这其中需要“进一步深入核查”的问题还有很多。包括涉事企业在整个造假流程中的具体环节、做法,包括作为受害者的学校采购对于问题产品的松懈接纳,也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执法对于很容易找到“实锤”的举报的应付、拖延,仅仅用一份“初步查明”后的简单情况通报是无法画上句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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