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老人受伤后找老人补偿,这是没有格局吗?
极目新闻评论员 徐汉雄
乘地铁上班途中,一男子为救助在自动扶梯上未站稳而向后摔倒的老人而受伤,事后请求联系老人核实相关情况时,遭到了老人的拒绝。之后,男子起诉了该老人。10月8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老人应支付原告补偿款7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据10月11日澎湃新闻报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某日8时许,原告柴先生在乘坐地铁上班途中,与被告老人共同乘坐自动扶梯,老人位于柴先生前方。电梯上行过程中,老人站立不稳向后摔倒时,因柴先生及时救助而未倒,但柴先生为救助老人而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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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先生事后向站台警务处反映情况,请求联系老人核实相关情况时,遭到了老人的拒绝。2023年12月,柴先生因在地铁站救助老人的行为获得了“普陀好人—见义勇为”荣誉证书。
柴先生后因受伤,多次就医。他认为,因保护老人民事权益致使自己受到损害,老人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故诉至法院。对此,有网友认为,柴先生因见义勇为已获得相关方面的肯定,不妨对他的行为给予奖励,以弥补他的损失,找获救者索取补偿不太合适,显得没有格局。
那么,被告老人究竟该不该给柴先生以补偿,柴先生的起诉行为是否显得不够大气?一般而言,传统观念中有找好事不留名的说法,助人的一方出于内心的善良与责任感,把帮助他人作为一种信念,以此为乐,做好事后不会去要求受惠者感恩。对受助者而言,则要懂得感恩,有滴水之恩涌泉相报的说法。如果一方懂得知恩图报,主动感谢恩人,另一方就不存在还会去要求回报的情形,因为已经得到了他人的“投桃报李”,获得了付出后的补偿。
此事中,柴先生在实施救助后请求联系老人核实相关情况时,遭到了老人的拒绝。这个情节可能会让柴先生不好想。也许老人是嫌麻烦,无论如何,拒绝出证会让人寒心。作为当事人,证明一下他人做了好事,这有何难?即使他人受伤后需要治疗,作为受惠者,也该主动上门看望,给以答谢慰问,因为人家是为了救你受伤的啊,岂能置之不理。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见义勇为、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根据法律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确定了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义务。救人者找获救者索要补偿,于法站得住脚,于情于理也说得通,不存在没有体现格局。法律的规定就是为了解除见义勇为的后顾之忧,给见义勇为的行为兜底,避免见义勇为者既流血又流泪。
本案中,法院认定原告实际损失总额为7992余元。对于补偿的数额,因补偿责任并非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受伤情况、救助行为及所起到的作用等实际情况后,酌定为7000元。这个判决符合法律精神,见义勇为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应予以弘扬。谁受益谁付费,也是应该的。法院的判决为好人撑腰,符合世道人心,值得肯定。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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