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死亡!深圳通报一起起重伤害事故,中交二公局四公司被罚
南都湾财社记者注意到,近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官网公布了《宝安石岩铁岗石岩水库水质保障工程(三期)“6·14”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显示,2024年6月14日,宝安区石岩街道应人石社区铁岗-石岩水库水质保障工程(三期)一工区石岩南7号隧洞工地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205万元。
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据了解,涉事工程名称为铁岗-石岩水库水质保障工程(三期)(以下简称涉事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清污分流系统和面源污染控制系统,其中事发地点为石岩南7号隧洞施工工地。涉事工程从2019年11月20日入场施工,截至事故发生时,已完成现有施工合同98.5%的工程量。
项目施工单位为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二公局四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为福建集力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集力公司),监理单位为深圳市东鹏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鹏监理公司),建设单位为深圳市宝安区水务局(以下简称区水务局)。
事故经过
涉事纵梁坠落地面,砸中工人头部致死亡
2024年6月14日13时许,欧某军与3名工人及挖掘机司机到7号隧洞进行边模安装作业。15时许,工人使用吊带将涉事纵梁(重约为560kg)一端先临时吊放到边模靠洞口侧离地1.8米处伸出的钢筋上。因吊带稳定性不好,随后工人改用钢丝绳进行吊运。再次起吊前,欧某军用钢筋穿挂钢丝绳的索眼与纵梁的吊耳(未设置防脱装置)的方式固定吊点。
当纵梁被吊到目标高度时,欧某军与工友协力用手扶正纵梁,使其对齐台车边模。在扶推过程中,穿挂涉事钢丝绳的钢筋脱落,导致涉事纵梁坠落地面,砸中纵梁下方的欧某军头部。
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欧某军,男,42岁,湖北省房县人。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1986),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205万元。
事故发生位于涉事工程石岩南一工区7号隧洞内。
责任认定
涉事公司存安全管理问题,被行政处罚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调取监控录像及查阅有关资料,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涉事工人安全意识不足,违章使用钢筋替代专用卡具穿挂钢丝绳索眼和纵梁吊耳,在吊运过程中冒险进入悬停的纵梁下方扶推纵梁,纵梁倾斜导致钢筋滑出,纵梁坠落砸伤下方的工人,造成本起事故。
间接原因为福建集力公司、中交二公局四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多项问题。
根据事故调查情况,调查组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提到:福建集力公司主要负责人吕某君、中交二公局四公司项目经理康某方、中交二公局四公司安全总监郭某,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东鹏监理公司总监理工程师梁某才,建议由东鹏监理公司对其进行内部处理,并在调查报告批复后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报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
另外,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提到:
1、福建集力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工人违章使用钢筋替代专用卡具固定吊点,冒险进入悬停的纵梁下方作业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2、中交二公局四公司对工人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保证工人具备台车安装必要的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未教育和督促工人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施工方案;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工人违章使用钢筋替代专用卡具固定吊点,冒险进入悬停的纵梁下方作业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4]、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5]、第四十一条第二款[6]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据天眼查,项目施工单位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是一家以从事土木工程建筑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100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70342.04万人民币。
另据“信用中国”公开信息显示,9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宝安区应急管理局对福建集力公司给予人民币550000元(伍拾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对中交二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决定给予人民币550000元(伍拾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孙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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