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者仍持驾照?法院携手警方予以注销
极目新闻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陈倩
近日,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鄂州市公安局交管局发出一份司法建议书,建议注销3名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司机的驾照。此前,鄂州中院在梳理全市近几年审理的宣告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件时,发现存在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仍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
鄂州中院
经过进一步排查发现,一部分被宣告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监护人对于法律权利上应该有所限制的范畴认知不够,没有主动申请注销驾驶证。特别是,因为精神疾病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稍不留意,被监护人就有可能开车上路。
另一方面,交管部门也无法获取该类人员信息,执法过程中对该类群体的驾驶资格管理、人身风险监管就会处于被动的局面。
为从源头把好驾驶人参与道路交通活动的准入关口,最大限度消除安全隐患,近日,鄂州中院向鄂州市公安局交管局发出《关于加强对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资格管理的司法建议书》。
该司法建议书从“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发出申请注销提示”“强化驾驶证申请审验”等3个方面提出建议,旨在助推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驾驶资格规范管理。
“3起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机动车驾驶证已完成注销工作,今后,我市公安机关与法院将根据司法信息共享机制,完善驾驶证注销工作。”收到司法建议书后,鄂州市公安局交管局高度重视并及时办理,回函表示,将强化驾驶证申请审验,与鄂州中院密切沟通协作。
与此同时,鄂州中院、鄂州市公安局交管局共同签署了《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机动车驾驶人司法信息共享协作机制合作备忘录》,就健全信息排查共享机制、完善驾驶证注销机制、建立联合宣传机制等内容予以明确,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
除了机动车驾驶证以外,被宣告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有没有可能持有医师资格证、教师资格证等其他证书?如果该类人员能继续从医、继续教书,同样存在社会管理风险。
为此,鄂州中院规范申请确认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件的审理程序,制发“一书一表”,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中的59种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13种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纳入其中,立案时,要求申请人勾选被申请人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医师资格证、教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等各类资质及职业证书信息,以便人民法院掌握情况,提示申请人依照规定申请注销相关证照。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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