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烬称雨姐再次找中间人给他30万:东北雨姐是否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
博主“大娃”“灰烬”与网红“东北雨姐”之间的打假风波又有新进展!9月23日,打假博主大娃、灰烬公开怒怼东北雨姐直播间中售卖的红薯粉条,实际上是木薯粉条,红薯粉条没有红薯,并称9月20日到辽宁本溪雨姐家上门维权遭殴打。
而东北雨姐回应称因大娃、灰烬上门偷录视频导致冲突,事发后曾被索要30万和解费。对此,雨姐曾在直播间表达不会私下解决,老蒯明确说过“就不给你钱”。但博主“灰烬”称后续东北雨姐团队又想支付30万元和解,目前遭到拒绝。
1. 直播间直播带货行为是否属于“广告”?
首先,若打假博主爆料属实,那么东北雨姐在直播间的销售行为就带有欺诈成分。对此,有网友疑惑,东北雨姐是否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呢?
根据刑法规定,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要构成本罪,首先要求有发布广告的行为。
那么,东北雨姐在直播间直播带货的行为是否属于“广告”呢?只有属于“广告”,其才有构成虚假广告罪的可能。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直播带货行为是否属于“广告”进行明确规定。
根据《广告法》第二条的规定,所谓广告,指的是“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即使前述规定对“广告”进行了界定,对于直播带货是否属于“广告”的范畴还是有不同的观点。
认为直播带货不属于“广告”一方主张直播带货更像是依托互联网平台的导购销售行为,不是商业广告活动。而反对方则认为主播在直播带货过程中会对商品进行推介,并以此收取商家的费用,对于粉丝体量多的博主更符合广告“广而告之”的特征,因此直播带货行为符合前述广告法对广告的界定。
目前,对于直播带货究竟属于“销售活动”还是属于“广告活动”这个问题,官方还没有定论。笔者认为,这确实是一个模糊的地带,但为了规范直播带货行为,官方或许很快会出台相关规定或者解释,对这个问题加以界定。
2. 若直播带货属于“广告”,何种情况下构成虚假广告罪?
有网友会疑惑,若直播带货行为被界定为“广告”,一些粉丝体量很小的主播,其直播带货难说具有“广而告之”的特征,那么其虚假宣传是否构成虚假广告罪呢?
对于该问题,应当明确的是虚假广告罪是有入罪标准的,并非任何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都能构成本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利用广告对普通商品虚假宣传,要求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才构成本罪;而利用广告对食品、药品进行虚假宣传,则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即可构成本罪。
总的来说,东北雨姐粉丝体量巨大,其销售红薯粉条的利润肯定已经远远超过三万元。因此,若直播带货行为被界定为“广告”,且东北雨姐及其团队确实售假且主观具有故意的话,则其完全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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