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女子销售含西布曲明“网红减肥咖啡”,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刑
“你还在为减肥而苦恼吗?月瘦8-20斤。”当你在网上看见这样的“网红减肥咖啡”的广告,心动了吗?殊不知,这些产品中很可能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在食品中的成分——西布曲明。 9月27日上午,四川凉山雷波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3名女子因销售含有“西布曲明”的减肥咖啡被判刑。
▲庭审现场
2022年2月,李某通过某App购买减肥咖啡食用,因食用后减肥效果明显,李某明知减肥咖啡掺入了有害物质仍大量购买该款咖啡,并在其经营的洗化店进行销售牟利。2024年5月28日,侦查人员在李某经营的洗化店搜查出一包减肥咖啡,经抽样送检,送检样品中检出“西布曲明”物质。
2022年2月初,马某到被告人李某经营的洗化店美容时,得知李某在销售减肥咖啡,便从李某处购买了一包自己食用,因食用后有减肥效果且明知该产品掺有有害物质,仍在某App上对减肥咖啡进行宣传销售。2024年5月27日,侦查人员将马某持有的两包减肥咖啡依法扣押。经抽样送检,送检样品中检出“西布曲明”物质。
2022年5月初,代某通过某App搜索到被告人马某在某App上发布的减肥咖啡信息,双方添加微信好友后,代某通过微信从马某处购买减肥咖啡食用,因减肥效果明显,且明知该产品掺有有害物质,仍从马某处购买进行销售。2024年5月6日,侦查人员在代某住处搜查出减肥咖啡14小包(每小包10克),并依法扣押。经抽样送检,送检样品中检出“西布曲明”物质。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马某、代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规,明知减肥咖啡是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仍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三名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并考虑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法庭当庭宣判,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1000元;判处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代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6200元。马某、李某、代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同时禁止被告人马某、李某、代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陈昭敏张明丽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图据法院
编辑郭宇 责编 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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