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民警未及时办案,后续引发嫌疑人再犯杀人等罪!获刑一年
9月27日,南都记者注意到,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期公布了一宗贵州民警玩忽职守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民警谢某办理抢劫案时,在已明确案件嫌疑人的情况下,未及时履行办案职责,导致案件被搁置,后续犯罪嫌疑人又犯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强奸、盗窃等多桩严重暴力刑事犯罪。谢某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审庭审现场。
据二审刑事裁定书,谢某1993年出生于贵州省盘州市,案发前系贵州省盘州市派出所三级警长。原判认定,2019年2月13日7时许,被告人谢某作为派出所民警,在值班时接到陈某某报案称被入室抢劫,谢某随后带领人员赶到现场,得知嫌疑人已逃跑但在现场遗留有物品后,随即报刑侦大队进行现场勘查。
随后谢某接到通知,在作案现场提取到的物品中,通过鉴定DNA比中有盗窃前科的王某乙。谢某也通过组织陈某某进行辨认,辨认出作案的嫌疑人系王某乙。谢某在有线索指向作案人系王某乙的情况下,仅仅是走访过王某乙居住地找人,但未对陈某某被抢劫一案开展进一步的侦查工作,或将案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侦办。
2020年6月,王某甲被杀一案案发,根据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系王某乙,谢某此时才想起2019年2月发生的陈某某被抢劫一案未办理相关手续,并于2020年6月12日在系统中进行补报、审批。后王某乙被抓获归案,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王某乙犯故意杀害人、盗窃罪、抢劫罪,数罪并罚。
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作出判决,被告人谢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谢某不服,提出上诉。
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上诉人谢某没有正确履职,长时间搁置刑事案件,给人民群众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上诉人谢某在二审庭审中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对其认罪悔罪态度予以认可,但鉴于后续引发的王某乙又再犯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强奸、盗窃等多桩严重暴力刑事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一审判决已充分考虑谢某的各种情节,对其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采写:南都记者 敖银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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